解析:
第二十八條 生產(chǎn)經(jīng)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tǒng)稱建設項目)的 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chǎn)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 入建設項目概算。第二十九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chǎn)、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 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安全評價。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 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chǎn)、儲存、裝卸危險物品 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經(jīng)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 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第三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chǎn)、儲存、裝卸危險 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zhì)量負 責。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chǎn)、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chǎn)或者使用前, 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chǎn)和使用。安全生產(chǎn) 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jiān)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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