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jīng)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二)高危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
第三十二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安全評價。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人和設計單位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四)高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
第三十三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經(jīng)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五)高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和竣工驗收
第三十四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治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jiān)督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