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yè)前,建設單立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作出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的承諾,提交規(guī)定的材料,并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許可。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jù)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及時對作出承諾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核查。

申請人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nèi),根據(jù)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對該場所進行檢查。經(jīng)檢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予以許可。

公眾聚集場所未經(jīng)消防救援機構許可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檢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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