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

第十二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預計參加人數(shù)在 1000 人以上 5000 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預計參加人數(shù)在 5000 人以上的,由活動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 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實施安全許可。

第十三條 承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辦日的 20 日前提出安全許可申請。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收到申請材料應當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對受理的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7 日內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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